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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国都市报3月14日讯(见习记者 贺立樊)家住海口玉沙路附近的谭先生向南国都市报求助,称自己的房产证和孩子的出生证在3月2日晚上丢失了,虽然没有挂失,但已登报声明遗失然而就在3月12日,有人联系上谭先生,告诉他捡到了房产证,并交还给了谭先生将房产证拿回来后,谭先生产生了疑惑,这登报声明作废的房产证,是否还能继续使用?
带着谭先生的疑问,记者咨询了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的陈达虎律师陈达虎表示,目前我国在法律上,对于声明遗失后复得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明,也没有针对性的规定“但是从以往的案例来看,包括身份证、驾驶证、房产证的一系列个人证件,在发布遗失声明后,就表示即使被冒用,持证人也不用负担法律上的责任同理,若是持证人没海南日报数字有进行挂失补办手续,那么持证人拾回自己的证件后,仍然可以使用”陈达虎表示,这是一个“视他人知道,但他人可能不知道”的处理方式,由于谭先生并没有完成房产证的挂失与补办程序,仅仅是登报声明遗失,只要房管局不提出异议,在与房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后,房产证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--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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